没有什么东西能比顾客对价格更敏感的了。
从流行的九九尾数定价法(即采用“99”作为商品销售价格的尾数),到弧形定价法(选用消费者喜爱的数字来定价,例如“8”),再到分级定价法、阶梯式定价法……每一种定价法则的运用都是商户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
但对于跨境商户而言,商品的价格却远不止于定价,更重要的是定价后如何保证价格的合规,在保持价格吸引力及营收的基础上,符合各国的法律法规。
对于价格的展示/陈述各国均有不同的要求,若未按规定进行正确展示/陈述将有可能面临禁止销售甚至罚款的处罚,以下是小编特意挑选的两个具有代表性的市场——瑞典及日本,关于商品价格展示/陈述规定:
在瑞典,价格该怎么“贴”
瑞典的《营销行为法》颁布于2008年,适用于所有“企业对消费者”和“企业对企业”的营销活动。
在瑞典,商户的营销要与实际销售相一致,如若违反,则视为不公平营销,将有可能被处以有条件的经济处罚和市场扰乱费。
误导性营销
瑞典法规规定,在营销过程中,商户对于自己或他人的商业活动不得做出任何不正确的陈述或其他具有误导性的陈述。如果商户向消费者提供具有规定价格的特定产品却没有在展示中清晰呈现以下重要信息,则属于具有误导性的营销:
● 产品的显著特征
● 价格和单价
● 商户的身份和地址位置
● 付款、交付、履行和处理投诉的条款和条件(如果这些条件与在行业或相关产品中进行实践的正常情况有偏差)
● 有关取消购买的信息必须依法提供给消费者
营销性表达
在瑞典进行商品销售,法规对特定的营销性词汇有明确规定,只有当商户的产品满足特定条件,才可以采用相应的营销性词汇进行宣传。
● 商户只能在产品因为清算/破产出售的情况下,才能在营销过程中单独使用“清仓甩卖”或与之意思一致的其他表达方式;
● 商户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使用“最终销售”或其他同等含义的表达方式进行推销:
– 产品是商户最后一批库存或者最后一批库存的一部分;
– 促销需要有一个限定的期限;
– 与其他同行业/同产品的商户相比,进行推销的产品的价格明显感觉到更加便宜。
● 商户在对商品进行营销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使用“打折促销”或类似的描述进行推销:
– 促销的产品必须符合商户一般的经营范围;
– 促销需要有一个限定的期限;
– 与其他同行业/同产品的商户相比,进行推销的产品价格需要明显感觉到更加便宜。
广告营销
进行广告宣传时,如涉及到与其他商户对比,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 商户可在其广告中直接或间接提及另一贸易商或该贸易商的产品,但前提是:
– 不误导;
– 指满足相同需求或用于相同目的的产品;
– 客观地指产品重要的、相关的、可验证的和显著的特征;
– 商户之间或他们的产品、商标、业务之间的混淆;
– 不诋毁或贬低其他贸易商的业务、环境、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显著标志;
– 就带有原产地名称的货品而言,该货品在任何时候都属于同一原产地;
– 不涉及不公平地利用与其他贸易商的商标、商业名称或其他相关的声誉显著标志或商品原产地名称,以及使用/仿制他人的商标/产品;
● 在使用邮件、传真或自动呼叫设备等进行营销时,必须经过消费者的同意,否则将视为违法。
在日本,价格该怎么“贴”
价格标示不合理,会影响甚至误导消费者的选择,为防止这类行为并使其合理化,日本出台了《不正当溢价和陈述法》,列出了价格展示的概念以及哪些展示可能属于虚假陈述,并指出展示价格时的注意事项。
虚假陈述
在日本,可能会涉及“虚假陈述”的价格标示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 标示的价格低于实际销售的价格;
● 显示销售的价格低于过去销售价格或竞争对手销售价格等,但它实际上并不便宜,例如以下情形:
– 用于比较的价格与实际价格不一样;
– 以不同内容和适用条件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进行比较;
– 显示价格的方式是为了给消费者一种便宜的印象,但实际上并不算便宜。
● 通常与其他相关商品和服务一起销售的商品,在对这些相关商品和服务单独计费时,没有清晰说明该事实,仅显示单独产品的售价;
示例:
一家室内建筑公司展示“更换1间房的墙布5,000日元”,其实5000日元只是布本身的价格,施工费要另外收。
● 只显示产品的售价但没有指定特定的产品。
示例:
某电子商店展示“新版软件特价5,000日元”,事实上,这个价格是只适用于拥有旧版本软件的老用户的特殊价格。
双重定价
双重定价是指经营者将自己的销售价格设定为高于该销售价格的另一个价格(以下简称“比较价格”)。通过强调双重定价中的低售价,让消费者认为价格低(很优惠),构成虚假陈述,如使用不同商品的价格作为比较价格,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 没有描述清楚产品的性质、时间和服务等,导致一般消费者认为产品售价低;
● 以未来的销售价格为比较价格,但它实际不会以此价格出售时(或只以非常短期的价格出售),则可能被认为是违规的价格标示;
● 作为比较的价格没有可靠的实际出售记录(或者这个比较价格只出售了很短的时间);
● 使用未来销售价格作为比较价格时,即使在销售期过去后也没有提高销售价格的计划,或仅在很短的时间内以比较价格进行出售;
● 使用任意价格作为建议零售价作为比较价格;
● 以特定竞争对手的市场价格或销售价格作为比较价格时,需要准确调查竞争对手的最新售价,在比较特定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时,清楚地标明竞争对手的名称;
● 在会员制销售方式中使用非会员价格作为比较价格时(且很容易就能成为会员),而且非会员价这个价格几乎没有购买者;
示例:
某珠宝店提供“K18钻石耳环,非会员价¥50,000,会员价¥24,980”,但实际上,任何想要购买的普通消费者都可以很容易成为会员,并且商户很少以非会员价格出售。
● 以需求高峰时的销售价格作为比较价格;
● 折扣显示:计算所依据的价格、折扣率、折扣金额等可能与实际价格不同。在指示模糊的情况下(如没有明确适用范围等),误导一般消费者售价很低。适当的价格展示能够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但不当的价格展示则可能带来更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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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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